Monthly Archives: February 2012

In His Image, Male and Female

“So God created man in His own image” (Gen. 1:27a) “in the image of God He created him” (Gen. 1:27b) “male and female He created them” (Gen. 1:27c) A friend of mine asked me whether Eve was created with Adam … Continue read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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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sibility of a Christian Philosophy Today

Recently a good friend of mine, a former parishioner now studying Philosophy as an undergraduate, sent me a message on facebook and initiated a discussion that I found very significant. I will paste his message below, along with my own … Continue read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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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斯拉的敗筆:律法主義

Cello 翻譯 有位讀者回應了我的上一篇關於自由戀愛的文章,提出了一個問題:以斯拉和以色列人離棄他們的異教配偶是否正確(見以斯拉記9~10章)?以下我將說明:(1)根據律法,和異族通婚確實是罪;(2)律法從未要求猶太人離棄異教配偶;(3)以斯拉和上帝立約,製造出上帝啟示之外的宗教條例,這一行為是法利賽人律法主義的根源。 在以斯拉記9~10章中,作者以旁白方式明確指出,猶太人和異族通婚是罪(如以斯拉記10:19)。而且,以斯拉在他的講話中引用了出埃及記7:3(見以斯拉記9:12),表明禁止與異族通婚不是人為捏造,而確實是出於上帝的律法。在以斯拉記第9章的開頭,清楚說明那一時期盛行的異族通婚不是發生在猶太民族和外族之間,而是猶太教徒和異教徒之間。的確,此類的異族通婚在新約(參見哥林多後書6:14)和舊約中都是罪。 我們必須清楚:猶太民族和外族人之間的異族通婚從未被禁止。路得和喇合都是外族人,上帝也在救恩歷史中使用她們作為恩典的器皿。觸犯上帝律法的是與異教徒通婚。如果說在出埃及記中僅僅是隱約表達了這個意思,那麼在士師記3:6中引用出埃及記7:3的經文,則表達得更加明顯:以色列人犯罪,不是因為他們嫁娶了外族的男女,而是因為他們與異教通婚,“並侍奉他們的神”。同樣的情形發生在以斯拉時代,因此以斯拉訴諸於上帝的律法,以禁止與異教通婚,同時代表他的百姓向上帝悔改。到目前為止,一切都很好。 問題在於以斯拉想要和上帝立約(10:3)。而這個主動與上帝立約的動機恰恰是完全出於異教。上帝是立約的主;上帝和人類立約。上帝採取主動。上帝決定立約的條款。假使以斯拉是先知,上帝也許會通過他給出祂的約;以斯拉或許得以先知性地宣告上帝和以色列的約。但事實並非如此,以斯拉不是先知!以斯拉是祭司!先知發聲,是從上到下,從神到人;祭司發聲,則是從下到上,從人到神。以斯拉最多是作為文士,宣告神已經通過先知給出的律法,但他本身從來就不是先知(見尼希米記8章)。當上帝沒有主動立約的時候,以斯拉越權主動和上帝立約。決定此約條款的不是上帝,而是以斯拉。因此,此約註定錯誤。 那麼就條款內容而言,此約的錯誤何在?的確,根據上帝的律法,與異教通婚是罪。但是上帝的律法是否要求猶太人離棄他們的異教配偶?聖經中從來沒有這樣的要求!當然,休掉異教妻子也沒有違反律法。出埃及記24:1說,如果發現妻子有不潔的事,人可以休妻;這裏不潔的事當然包括拜偶像在內。然而,律法對此類離棄僅僅是允許;律法並未要求甚或贊同! 律法從未要求猶太人離棄異教配偶,儘管在某些情況下這種離棄可能是討神喜悅的。然而,以斯拉在這裏製造出一個出於自己而不是出於上帝的約,要求猶太人離棄他們的異教配偶。他認為自己是敬畏神的。是的,敬畏神是討神喜悅的;但是過分的畏懼和過度的反應是得罪神。以斯拉所做的本質上和夏娃所做的相同:上帝僅僅是說,“不可吃”,但是夏娃自己給上帝的話加上了一個要求,“不可吃,也不可摸”。那不是聖潔;那是褻瀆。是律法主義。是倚靠自己而非倚靠神。 關於以斯拉人為之約的論述還可補充一些內容。此約的詳細內容可在尼希米記第10章中找到,該章以一句話結束:“這樣,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”。褻瀆!他們不是祈求上帝不要離棄自己,而是發誓不離棄上帝!這本當是上帝的臺詞,正如祂曾對約書亞說,“我必不撇下你,也不丟棄你”(約書亞記1:5)。約書亞所有該做的和可做的就是仰賴上帝可靠的恩典。而以斯拉時代中這些放肆的原始法利賽人,他們僭取了上帝的聲音,“仁慈地”對神說,“我們不離棄祢”! 在所有的認罪行為之後,他們並未表現出對罪本質的理解。他們表現出的,是對恩典真意的完全忽視。他們不明白上帝恩典的主權和主權的恩典;他們不明白自己不過是罪人,需要仰賴上帝的恩典,才不致墮落。他們沒有把上帝的律法看成討神喜悅的完備指南,而代之以自己的聲音,“我們又為自己定例來討你喜悅”(參見尼希米記10:32)。這不就是創世記第3章的重現! 是的,這就是律法主義猶太教——所謂“第二聖殿猶太教”——時期的開始。以斯拉此處所做的——僅僅是這位在其他方面堪稱神偉大僕人的一個小小敗筆——成為了法利賽主義的根源。 現在,如果你看以斯拉記第10章(本書作者是什麼人並不影響這個問題,因為關鍵在於內容是受聖靈所默示),作者——聖靈——從來沒有讚賞以斯拉和他百姓與上帝的立約。作者也沒有在此說上帝悅納這個人造的約。書中沒有說上帝喜悅猶太人離棄他們的異教配偶。整本聖經也沒有告訴我們,上帝因這些人的離婚而赦免他們。 你不能通過主動和上帝立約而得到赦免。你甚至不能通過遵守祂的約而買到神的恩典。你之所以不能,是因為你是一個全然墮落的罪人。你永不可對上帝說,“我將永不離開你,也不離棄你。”相反,你應該對祂說:”我深知道心易放蕩,遠離父家慕虛華。” 然後再求祂:“今獻身心求加印記,永作主民在父家。” 因為你只能信靠耶穌基督,祂一次並永遠地成為你的義,你的罪歸為祂的罪。只有在祂裏面靠著祂,你才能蒙神喜悅。只有當你通過聖靈與祂聯合,你才能確信上帝永不撇下你,也不丟棄你。定睛仰望耶穌,不要注視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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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zra’s Legalistic Failure

One of you posted a question on my last blog entry. The question was, in summary, Was it right for Ezra and the Israelites to divorce all their pagan spouses (see Ezra 9-10)? In what follows I will show: (1) … Continue readi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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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如何看待「自由戀愛」?

所謂「自由戀愛」,我指的是在結婚之前,非由父母或他人安排,而因兩人自然生發的情感,與自己心中喜歡的人交往。有些極端改革宗的神學導師認為,「聖經只有婚姻觀,沒有戀愛觀」。他們的理由有三。第一,舊約有許多關於婚姻的律法,新約也有許多關於婚姻的教導,但聖經從來沒有教導信徒如何談戀愛。第二,聖經時代的文化中,並無「自由戀愛」的觀念,結婚都是由父母安排,先結婚後戀愛。第三,「自由戀愛」是文藝復興時期才有的觀念,是西方人開始遠離神之後,自己發明的,因此不符合神心意。 先從第二、三點談起。所謂「聖經時代」指的是什麼?如果指的是猶太人被擄之後又歸回耶路撒冷開始的那個時代,那麼的確,當時文化相當歧視「自由戀愛」。但我們必須明白這時代的背景。這個時代,猶太人從被擄的經歷中學到了教訓,不敢再違背神的律法,但他們過猶不及,於是有了法利賽式的律法主義。許多事情是律法並未禁止的,但到了這個時期,都被猶太人自己定的律法禁止。譬如,被擄之前,猶太人與外邦人通婚,本無律法禁止,而且非常普遍,只要娶來的外邦人願意歸信耶和華,都可蒙神喜悅。亞哈娶耶洗別遭神厭惡,不是因為耶洗別是外邦人,而是因為她拜巴力、不敬畏耶和華。但敬畏耶和華的外邦人,如喇合、路得,不但蒙神喜悅,嫁入以色列,甚至成為大衛的先祖。然而,到了被擄歸回的時期,以色列人自定律法,不允許猶太人與外邦人通婚,因此撒馬利亞人遭到猶太人的歧視。撒馬利亞人是猶太人與外邦人通婚後的混血族群,他們也是敬畏耶和華的,但只因他們不是純種猶太人,就被猶太人視為不潔淨。耶穌在井邊與撒馬利亞婦人談話,等於是賞了猶太人兩個耳光,駁斥了他們的律法主義。 綜觀聖經歷史,所謂「聖經時代沒有自由戀愛」,也只適用於這個被擄歸回之後的時代。在此之前,雅各與拉結、路得與波阿斯,都是自由戀愛,並未遭到責難。雖然從亞伯拉罕開始,由父母安排婚姻乃是常態 (譬如以撒跟利百加),但聖經律法從未禁止過自由戀愛。 再論「自由戀愛」與文藝復興的關係。事實是,自由戀愛在中世紀已經很普遍,從遊唱詩人的歌曲中就可見得。此外,中世紀文學大多以宮廷及宗教為題材,其中也不乏自由戀愛的故事。有一位反對自由戀愛的神學導師說,自由戀愛「都是莎翁惹的禍」,這是錯的。莎士比亞只不過將戲劇文學平民化,使之雅俗共賞。在中世紀,可登大雅之堂的文學都以宮廷及教會為題材;平民文學是不登大雅之堂的。文藝復興之後,平民的愛情故事也成為了經典文學。但不論中世紀或文藝復興,自由戀愛的故事都為人津津樂道,儘管父母指定的婚姻仍是社會常態。這就說明,自由戀愛並非人類新時代的新發明。且不論中世紀,早在舊約時代,自由戀愛就已存在,而且可以蒙神喜悅。 最後來討論「聖經沒有戀愛觀」理論的第一個論點──聖經並無關於戀愛的律法與教導。極端改革宗的這個論點,反應了他們的一個預設立場:他們認為,聖經說可以作的,我們才可以作,而聖經如果沒有說可以作,那我們就不能作。這立場並不符合聖經本身的教導。加爾文討論「基督徒的自由」 (Christian liberty) 時,引用林前六12、十23,提出「凡事都可行」,只要律法沒有禁止的,我們都可以作。同樣地,利未記多處提到「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」(參利四-五),舊約聖經也多處提到有人犯了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事 (例王下十七12),但從來沒有說有人因作了耶和華未允許也未禁止的事而觸犯祂。簡言之,聖經的原則是,只要神沒有禁止的,我們都可以作。這就是「基督徒的自由」。 聖經有許多關於婚姻的規範,譬如婚姻乃是一男一女、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姦淫等,這就讓我們看見,神設立的婚姻是神聖的、特殊的,有許多規範。你不能在這規範之外,尋求另一種婚姻;你不能去找個同性的人結婚;你不能在配偶之外找第三個人一起上床。 聖經關於婚姻的規範,當然也影響到婚前的戀愛,譬如婚前不能與對方同居。但除此之外,聖經並未直接設立關於戀愛的律法。這就代表,戀愛的方式有很大的彈性。當然,有些方式比較有智慧,有些方式比較危險,但只要不違反聖經,那麼都可行。網戀、遠距戀愛、相親,都可行。有人選擇婚前不接吻,有人在婚前就很親密,但沒有在肉體上犯罪,這些也都可行。有人一進入戀愛就馬上委身,有人要先作朋友或以「開放關係」的模式交往,以免太快委身會變成「走在神前面」:或許後者更有智慧,但前者也非不可行。正因聖經沒有禁止婚前戀愛,也沒有直接規範婚前戀愛的模式,所以婚前戀愛是很自由的。 然而,「基督徒的自由」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:「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」保羅的原則是,我們在所行的事上要以討神喜悅為首要目的,在此前提下藉所行之事造就人(參林前十)。此外,保羅還說: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他的轄制」(林前六12)。所謂「轄制」,在聖經中總是與「罪」、「仇敵」等概念放在一起;在「轄制」之下,人無法自由地敬拜神、以神為生命的主宰。如此,戀愛可以很自由,但假如戀愛成為轄制你的偶像、讓你無法在生命中以神為中心,那麼你就得罪神了。此外,如果你的戀愛不造就你自己、不造就對方、不造就教會與眾人,那麼你的戀愛也不能討神喜悅。談戀愛的過程,應該讓基督徒更親近神、更成為眾人的祝福,因此,聖經說「你們與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可同負一軛」,這原則也適用於婚前的戀愛──戀愛應該是兩個信神的人共負一軛來榮神益人。 此外,戀愛是非常自由的,但神知道人在自由當中就容易犯罪,所以神雖未如規範婚姻那樣用律法來規範戀愛,但神用許多基督徒處事的基本原則 (也就是所謂「世界觀」)來引導基督徒的戀愛。例如,聖經教導神的預定與掌管,以及基督徒應該如何明白神的心意、如何區分神「隱藏的旨意」與「顯明的旨意」(參申廿九29)。這是很大的課題,在此不贅,但總之,明白這課題,就能夠將其應用在戀愛上面。聖經當中關於神的預定與掌管的教導,一樣可以用來作為生活其它部份的指引。這就是將「世界觀」應用於「戀愛觀」。聖經給了我們一套整全的世界觀,因此,聖經對於「如何談戀愛」,是有許多指引的。 由此看來,(1) 聖經允許婚前自由戀愛,且自由戀愛可以蒙神喜悅;(2) 聖經賜給我們一套的世界觀作為信仰與生活的指引,我們必須用這些基本原則來談戀愛,才能在戀愛中蒙神喜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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